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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信息发布者:w18809010521
    2017-07-18 22:30:58   转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无收入生活困难城镇老年居民的关怀,使其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困难问题,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

    一、范围和享受对象

    鉴于自治区财政承受能力,当前重点解决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最困难的两部分人员。一是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自治区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居民。

    二、生活补贴标准

    对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水平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对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

    对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负担;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

    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发放办法

    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按月发放;关闭、破产和困难的企业,其生活补贴由个人申请,社区公示,经县(市、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所在社区负责按月发放。

    五、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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